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牙行、牙商,是在買賣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經紀人,屬於一種特殊的商人,對於中國商業發展有重要的作用。在西周時期,這種中介人稱為質人,到了西漢就稱作駔儈,最後唐朝以後才叫牙人。明清時期,隨著商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,牙商人數大大增加,形成了一個專門的工會,稱為牙行。清代著名的廣東十三行,就是指經營進出口貿易的十三家牙行商人。除了做生意之外,十三行還要與來華洋商打交道,從貨物買賣到日常起居,事無巨細,都必須通過十三行。不過,這裡的牙行數目並不固定,時有增減,所以廣東十三行只是最興盛的十三家。
由於牙人多數、欺行霸市、欺詐哄騙、鑽營漁利、收取高額佣金、等危害,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以後,政府不鼓勵牙行和牙人的發展,隨著規範的交易所的建立,多數牙行和牙人被取締或自行消亡。現代代替牙人的商業中介組織主要為各種交易所、信托公司、經紀人等等。說合貿易、拉攏買賣,接受委託、代人經商和代收商稅等,牙人在契約買賣和賒欠貿易中的擔保作用也非常重要。非正式的個體牙紀,一般稱之為「經紀」。一些具有某些專業經驗的牙人,專門撮合某類商品的成交,如「牛經紀」、 「驢馬經紀」等。而牙行就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、場地、撮合成交並從中提取佣金的地方,也就是牙人的辦公處。
清代的「牙行」
牙行為明清時代寄生於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居間仲介、經紀行業,主要職能是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,評定貨物價格及質量,司衡商品斤兩,判斷銀水成色,防止買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並對買賣雙方負責。
牙行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:
1.領帖牙行(即「官牙」)。
2.無帖牙行。
清政府規定,開設牙行之前,須由地方官查明是否「身家殷實」,再由同行一人擔保,出具證明其為殷實良民的「甘結」,然後上報布政司,由市政司發給牙帖,才能開張營業。牙行領取牙帖時,須向官府繳納帖費。這種由官府允許開設、並領有牙帖的牙行,稱「領帖牙行」或「官牙」。領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稅則交納牙稅,牙稅稅率因地區而異,如江西牙稅分上、中、下三則,每年上則納銀
但是,牙行在經營活動中,利用其居間地位和特權,甚至採取賄賂的手段,與官吏相勾結,壟斷市場,操縱物價,對買賣雙方敲詐勒索。他們誆騙商人,侵噬客貨,侵吞客商資本,與商人爭奪商業利潤。有時還勾結地方上的流氓勢力,採取種種手段剝削小商家,卻也阻礙了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。清代乾隆以後,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,牙行之間出現了競爭的現象。為了防止競爭的發展,有些同行牙行組織了自己的公所,以保證加入公所的牙行對經紀業務的壟斷權,避免牙行間的競爭;禁止未加入公所的「散幫」、「私牙」對市場經紀業務的爭奪,同時在公所內部保證按等級分配牙佣。此後,在商人勢力發展、商人會館不斷興起的情況下,某些社會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,牙行制度開始進入衰微期。如在土布等商品的交換過程中,客商開始在產地自行設莊收購,從而逐漸把牙行從商品流通領域裡排擠出去。在這種情況下,有的牙行自己墊支商業資本收購農業和手工業產品,而成為批發商;有的牙行不得不放棄經紀業務,專營旅店客棧業務,而成為服務業、倉儲業的業主。鴉片戰爭後,上海等城市的商人會館、公所發展迅速,牙行日益成為商品流通進一步發展的障礙而逐漸被取消。但牙行仍在廣大內地城鎮市集的農副產品買賣中發揮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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